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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四、股东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条件

2024-10-23

投资人基于对有限公司出资额的认缴或对股份公司股份的认购而取得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基于其对有限公司出资额的认缴和股份公司股份的认购或基于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付的出资或股款(视情况而定),而享有公司章程约定的相应股东权利,比如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般情况下,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限制或剥夺股东权利,但《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代表特定比例的表决权的股东或持有特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股东权利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与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相关股东是否能够享有并实际行使这些股东权利,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取决于其缴纳出资和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对此,最高院有判例观点“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如:

1.在有限公司股东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

2.在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经有限公司催告其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如果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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