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有:
1、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在采取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向对方发出要约,正好向对方也向其发出一份内容一致的要约。交叉要约的发生纯属巧合,发生概率极低,我国学者大多承认此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合同。
2、意思实现:受要约人从事了某种可认为其有承诺意思的行为,在受要约人从事此种行为时,合同成立,无需受要约人的承诺意思到达要约人。
3、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绝大多数仍属于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4、强制缔约:不论是在国家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场合,还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场合,当事人仍是以要约--承诺方式缔结合同,只不过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受到了国家任务或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而已。因而,强制缔约不属于要约--承诺以外的订立合同的方式。
5、事实合同:其核心是“当事人之间可以因为一定的事实过程而成立合同,此种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但其仍具有合同内容的实质,因而只是成立方式与传统的合同不同,关于其内容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而我国实务界大量使用的“事实合同”,究其本质,与前述事实合同完全不同。我国实务界所说的“事实合同”绝大多数是指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特别是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而是以口头形式达成合意或以行为默示地作出意思表示。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2月20日